¶用子女名義起造房屋,贈與房屋給子女,仍需申報繳納契稅
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贈與而以承受人(如子女)為建築執造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造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只要有受贈取得房屋的事實,即使起造人自始未變更,或於建築中變更起造人的名義為使用執造上所登載的起造人,都必須依規定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造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新聞來源:國稅局入口網站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7648700295797416694?tagCode=
¶贈與房屋不論現值多寡均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父母若將房屋贈與子女不論是否達贈與稅課稅標準,均需要申報繳納契稅。由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依公定契約格式書立契約,再由受贈人自贈與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向所屬稅捐機關申報並繳納契稅後,始能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新聞來源:國稅局入口網站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4668916270863230136?tagCode=
¶109年9月22日以後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案件自110年才適用
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適用。
新聞來源:國稅局入口網站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8721390677672733201?tagCode=
¶戶籍遷出即非自用住宅,未主動申報仍應補稅!
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一旦核准後,不論何種原因遷出戶籍,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1人戶籍在原地,將全戶戶籍遷出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如果未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將來查獲還是會被追補稅金,超過一定金額則另裁處罰鍰。
新聞來源:國稅局入口網站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7255801737040391612?tagCode=
¶地價稅於同一縣市只會收到1張地價稅單
地價稅之課徵係採總歸戶制,即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成一戶,之後將同一縣(市)內各筆土地地價加總,並按其地價總額適用的稅率計算地價稅金額。
新聞來源:國稅局入口網站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4972011654212017909?tagCode=
¶賣家預收訂金 別忘開發票
交貨前已先收取的貨款,必須依法先就收到的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等尾款也收到後,再補開尾款部分的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等規定來開立發票,所以如果在發貨前就收到貨款,應該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97407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失業不符稅法「無謀生能力」 不能列報扶養節稅
年滿20歲的成年人,原則上都要自行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除非是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例外狀況,且確實有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才可以被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如果只是因為失業或進修而導致當年度收入不佳,並不符合「無謀生能力」的條件,不能列報扶養節稅。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953854?from=udn-catelist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