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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賀週報-稅務要聞 ] 110年04月02日至04月09日

房地合一2.0三讀通過 7大修正重點一次看

立院三讀通過「房地合一稅2.0」,待總統公布後,確定將從71日上路。財政部今說明,房地合一稅2.0修正主要有7大重點,並強調這次修法是為遏止短期投機炒作,對於自住民眾不受影響。

財政部表示,房地合一稅2.0修正後,第一是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的持有期間。居住者個人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以抑制個人短期炒作不動產。

第二,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但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20%,以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

第三,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防杜利用土地增值稅稅率與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間差異,以自行申報高於公告土地現值的土地移轉現值方式規避所得稅負,明定得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但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第四,納入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防杜藉由不同型態炒作房地產規避稅負。

第五,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30萬元,使稽徵機關對於個人未提示證明文件的費用推計基礎更符實情。

第六,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所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額,以反映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的房地,其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的登記主體有別。

第七,維持20%稅率者、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持有超過5年的房地,與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交易,維持稅率10%及免稅額度400萬元。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https://house.udn.com/house/story/5886/5377006?from=udn_ch2_menu_v2_main_index

 

疫情影響使用牌照稅可申請緩繳!

今年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自4月1日至同月30日止。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有繳納困難,可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稅務局說明,營利事業或個人屬行政院各部會核定的紓困對象、營利事業109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7月至12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15%以上、個人因減班休息、減薪、非自願離職或短期間收入減少者,都可向該局所屬各分局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可延1年、分期最長可分36(1期為1個月)

新聞來源:國稅局入口網站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7762776802491999081?tagCode=

 

110年度印花稅檢查作業起跑了!

地方稅務局表示,110年度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即日起展開作業,今年印花稅檢查重點包括營建業、牙醫、骨科診所、補習班與承攬公共工程業者等,因此特別呼籲上開業者,自行檢視應稅憑證是否已依規定貼繳印花稅,或有貼繳不足,請儘速補貼或補繳,以免被查獲受罰。

如經查獲違反印花稅法相關規定,最高可處30倍罰鍰。所以,在檢視應稅憑證時,如發現有貼繳不足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新聞來源:國稅局入口網站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7009412242965996301?tagCode=

 

營利事業所得查詢 28日起可線上辦理

5月報稅即將展開,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事務所若要線上查詢所得,可自428日起線上查詢所得;若要委任代理人,41日起已可開始完成線上授權。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事務所可透過電子憑證前往財政部稅務入口查詢109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可用來查詢所得資料的電子憑證包括經濟部核發的工商憑證IC卡、國發會核發的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等,如果是獨資、合夥組織公司,也可以負責人持有的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37272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銷售額0元 也要申報營業稅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無論有無銷售額,都應按期申報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除稅法中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一期,在下一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若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後檢同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未超過30日,每超過兩日可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不得少於1,200元,最多不超過1.2萬元。超過30日,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不得少於3,000元,最多不超過3萬元。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372726?from=udn-catelist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