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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申請應備文件參考表

 

項目

備文件

說明

登記費

立登記

1

申請書。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應附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書。

(新臺幣)

1 千元

2

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3

合夥組織者,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3

本額證明文件。

未達新臺幣 25 萬元者免附。

4

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加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負責人

更登記

1

申請書。

獨資組織者,應併案辦理商業轉讓登記。

1 千元

2

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應附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書。

3

合夥組織者,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合夥人

更登記

1

申請書。

 

1 千元

2

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合夥人,應附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書。

資本額

更登記

1

申請書。

變更後未達新臺幣 25萬元或減少資本額者,免附資本額證明文件。

1 千元

2

本額證明文件。

3

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所在地

更登記

1

申請書。

 

1 千元

2

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加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外轄遷入者,加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如為合夥者,加附合夥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如商業名稱與本市已登記之商業相同者,應附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申請表或答覆書。

3

合夥組織者,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業名稱

更登記

1

申請書。

 

1 千元

2

合夥組織者,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營業務

更登記

1

申請書。

 

1 千元

2

合夥組織者,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出資額

讓登記

1

申請書。

 

1 千元

2

轉讓契約書。

 

3

合夥組織者,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商業

讓登記

1

申請書。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應附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書。

1 千元

2

轉讓契約書。

3

負責人及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4

合夥組織者,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營業

併登記

1

申請書。

併案申請消滅商業之歇業登記。

1 千元

2

合併契約。

 

3

合夥組織者,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應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承登記

1

申請書。

 

1 千元

2

繼承系統表。

因法院判決確定申請登記者,得以法院確定判決代之。

3

繼承協議書。

4

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5

監護人或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由監護人申請或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證明文件。

 

6

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稽徵機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7

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組織

更登記

1

申請書。

獨資組織變更為合夥組織。

1 千元

2

負責人及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停業、

業登記

1

申請書。

 

免繳登記費

2

合夥組織者,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

 

業登記

1

申請書。

 

免繳登記費

2

合夥組織者,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

 

定代理

人代理

營登記

1

申請書。

法定代理人代替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已登記之商業。

500

2

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理人委

任、解

、變更

  登記

1

申請書。

 

500

2

經理人任免或調動有關之證明文件。

 

3

經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4

合夥組織者,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

 

業分支

構設立

 登記

1

申請書。

 

1 千元

2

經理人委任之證明文件。

 

3

經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4

合夥組織者,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

 

5

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加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業分支構登記項變更

 登記

1

申請書。

依變更之事項不同,需分別檢附上列事項之文件

1 千元;經

理人變更

者,登記費

500

2

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

3

合夥組織者,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

業分支

構廢止

 登記

1

申請書。

 

免繳登記費

2

合夥組織者,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

 

牌整編

更登記

1

申請書。

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門牌整編或改編,應加附之。

免繳登記費

 

2

門牌整編或改編證明文件。

3

負責人或合夥人身分證明文件。

 

備註:

1. 商業登記之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具委託書。

2. 負責人、合夥人為外國人或華僑者應檢附居所證明文件並加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公文。

3. 商業業務,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商業登記。

4. 商業設立、商業名稱變更及增加所營業務,於登記前,應先申請預查核准並繳納審查費新臺幣 300 元,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 150 元。

5.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 1 千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登記費減徵二成。

6. 應備文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7. 查閱商業登記文件,每件新臺幣 300 元。查閱時間超過 2 小時者,每增加 1 小時,加收 100 元;不足 1 小時者,以 1 小時計算。查閱後申請複製商業登記文件者,每份 10 元。僅申請提供商業登記文件之複製本,而不申請查閱者,每份 10 元;如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 40 元。

8. 申請商業登記事項之證明書,每份規費新臺幣 300 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 1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