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8年前,有限公司最低25萬,股份有限公司最低50萬。現在無最低限制,但須能支付公司設立直接費用。
公司申請設立、變更,應先會計師查核確認資本充足,確實匯入公司戶頭,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須以匯款方式入資,以股東名匯款,代匯要有代匯切結書。